如何使用和管理擁有“雙重身份”的評審專家?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新聞報 作者:徐勇 孫戴鋒
案例回放
某省采購代理機構受采購人委托,對其所需的智能化系統(tǒng)項目進行公開招標。投標截止日前,代理機構監(jiān)督人員從該省政府采購專家?guī)熘须S機抽取了四位評審專家。評標當日與采購人授權代表共五人組成評標委員會。開標結束后,項目經辦人員將投標文件送達評標會議室時發(fā)現,評標會議室其中一名評審專家正是參與本項目投標的A公司法人代表,根據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此種情況屬于應當回避的情形,后該評審專家申請回避。采購代理機構隨即重新安排評審專家進行替補。經評審,最終A公司綜合得分最高被確定為中標(成交)候選人。
事后,有評審專家向財政監(jiān)管部門去電反映,本項目中標供應商A公司的法人代表,即當日回避的評審專家,在評審會場對前來參與的評審專家主動推銷其公司并在評審前發(fā)放名片,盡管事后回避,但此舉涉嫌影響評審的公正性與合法性。
問題引出
對于上述情況,采購代理機構事后進行了現場錄像回看,并對評審結果進行了復查,但整個事件過程備受爭議,并引出了以下問題:
其一,供應商評審專家參與項目評審前提出回避,這是否影響采購評審的公正性?
其二,現場另外3名評審專家是否能夠繼續(xù)進行評審工作?
其三,“雙重身份”的評審專家能否參與同行間項目評審工作?
點評分析
其一,財政部、監(jiān)察部印發(fā)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中第四章評審專家的使用與管理第二十六條明確規(guī)定,評審專家不得參加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活動。對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評審項目,如受到邀請,應主動提出回避。財政部門、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也可要求該評審專家回避。
簡單的說,與會評審專家在得知自己公司來投標后主動申請回避的行為是符合評審專家工作紀律的,不影響評審的公正性與合法性。
但從現場錄像回放來看,該供應商當天是第一個到達評審現場的,利用評審未開始前這段空隙與陸續(xù)到場的其他評審專家進行一對一互動交流,表明自己評審專家身份并給其他評審專家散發(fā)自己公司的名片,這種行為違反了政府采購評審現場《評標委員評審承諾書》第二條的規(guī)定,即,自接到擔任評審專家的通知之日至本項目結束前,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自己評審專家身份的工作紀律。此外,該評審專家在明知當天自己公司參與政府采購項目投標的情況下,依然我行我素,以不知道其參與的評審項目就是該公司投標的項目為由,其最后是主動也是被動離開評審現場的,但有涉嫌違背職業(yè)道德和故意不回避之行為存在。鑒于該項目評審工作造成的影響與后果,監(jiān)管部門和代理機構對該評審專家的不良行為予以批評并進行了記錄。
其二,“雙重身份”評審專家現場回避后,評審小組的其他評審專家是否也要回避?目前有兩種認識:一種意見認為,盡管“雙重身份”的評審專家已經申請退出,但為了保證公正性,受其影響或接受其名片的其他評審專家也應回避,重新抽取評審專家,消除隱患,以確保采購評審的公正性。另一種意見則認為,“雙重身份”的評審專家申請退出后,受其影響或接受其名片的其他評審專家沒有必要回避,不應該重新抽取評審專家。應相信評審專家的基本素質,不至于聽了其介紹,收了其名片,就放寬評審標準,不宜搞“一人生病,集體吃藥”的做法。
其三,對于“雙重身份”的評審專家能否參與同行間投標項目評審工作?根據《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除回避情形下的要求外,“雙重身份”的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專家管理上無專門規(guī)定要求,在該省的評審專家抽取系統(tǒng)上,也無法進行識別和處理。
“雙重身份”的評審專家在省專家?guī)熘姓级啻蟊壤胁坏枚?,雖然有評審工作紀律與采購行業(yè)政策法規(guī)的約束,但凡其在專家?guī)熘惺孪葲]有不良行為記錄的,自動抽取功能就無法也無權限制其參與評審的權利,更無從獲得投標單位與本次開標抽取的評審專家是否存有利害關系的事前預警。
“雙重身份”的評審專家在擔任政府采購評審過程中,可以直接獲取同行間的技術人員、財務報表狀況及相關商業(yè)秘密,在社會上已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和不良反應。也有人質疑,同行必妒?!半p重身份”的評審專家,雖說是獨立進行打分,但在評審過程中發(fā)生的畸高、畸低分等壓低其他投標同行的現象還是存在的,很大程度上會影響采購工作的公平和公正性。為此,應加強對這類評審專家的管理與使用,相關部門應高度重視。